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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吴俊、罗海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俊,罗海红,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梁子湖调确字第00090号申请人:吴俊,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罗海红,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申请人吴俊与罗海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经梁子湖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两车受损由吴俊负责修理。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俊与罗海红就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前述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