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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仲撤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九洲国色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卜少林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九洲国色环保涂料有限公司,卜少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仲撤字第1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宁波市九洲国色环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中。委托代理人:忻芙蓉。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卜少林。申请人宁波市九洲国色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国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卜少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甬海劳仲案字(2013)第364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九洲国色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要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洲国色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市九洲国色环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宁波市九洲国色环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樊瑞娟审 判 员  陈士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佳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