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与孟倩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孟倩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欢,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倩。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孟倩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欢、被上诉人孟倩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孟倩诉称,因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故请求判令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孟倩公开赔礼道歉,向孟倩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45000万元。原判认定,(一)孟倩系歌手、演员。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企业法人,认可域名为www.hmzixin.com、名称为“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的网站为其所有,网站首页有各类美容整形项目内容及价格的宣传和介绍。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该网站上先后登载了题为《塑造S型曲线做性感美女》(持续1年11个月17天)、《女性欢迎的三大妇科整形》(持续1年2个月18天)、《怎样丰胸?警惕这些丰胸杀手才是硬道理》(持续1年零27天)、《乳房下垂的原因,什么情形才叫乳房下垂?》(持续1年零27天)、《采用什么丰胸效果好?如何才能拥有完美的胸部?》(持续1年零12天)、《把握6个点,成就更美双眼皮》(持续1个月零3天)等6篇文章,共使用了孟倩的5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文章结尾处有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服务热线和在线咨询、预约医院专家的链接选项。(二)孟倩为主张权利,发生公证费用1400元。(三)在本案诉讼期间,孟倩的委托代理人还同时代理了另3案即熊乃瑾、潘霜霜、柳岩诉华美紫馨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系列案件,共计发生食宿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其他费用6629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孟倩提交的以下证据:工信部ICP备案信息查询记录截图、(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6201号公证书及截图附件、公证费发票、复印费及食宿交通费发票。原判认为,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网站以宣传、介绍其相关美容整形产品为主要内容,使用孟倩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其内容涉及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经营范围,并附带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联系方式,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在华美紫馨美容医院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网站配图非孟倩照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网站在未经孟倩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孟倩的照片,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认为孟倩接受过相关整形治疗,且孟倩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证据,故孟倩主张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侵犯其名誉权无依据。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孟倩的知名度、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孟倩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孟倩主张的公证费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凭据予以支持。孟倩主张的其他因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亦酌情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就侵犯孟倩肖像权一事向孟倩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倩经济损失6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公证费1400元,其他因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1500元;三、驳回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孟倩负担800元,华美紫馨美容医院负担825元。上诉人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上诉称,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只是在其网页上进行美容知识的普及,为页面美观使用了孟倩的照片,孟倩属于公众人物,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使用孟倩的照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孟倩的肖像权,故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孟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且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在自己的网站配图使用孟倩的照片,使用范围小,使用时间短,不可能对孟倩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孟倩关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孟倩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孟倩答辩称,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孟倩的肖像,用于整形美容宣传,宣传内容涉及其经营范围,网页中还明显标注其免费电话、医院地址、在线预约、专家连接、美容项目促销价格等商业宣传信息,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其行为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其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侵犯肖像权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赔偿数额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酌定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二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主办的域名为“www.hmzixin.com”、名称为“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的网站,首页有其各类美容整形项目内容及价格的宣传和介绍,证明该网站的主要功能为推广企业自身、宣传自身产品,从而增加企业营利;使用孟倩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同样是以宣传、推介相关美容整形产品为主要内容,且文章结尾处登载有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服务热线和在线咨询、预约医院专家的链接选项,足以证明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使用孟倩照片作为配图是以营利为目的。故对于上诉人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关于其使用孟倩的照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上诉人孟倩关于该问题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上诉称孟倩属于公众人物,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使用孟倩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因其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孟倩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使用孟倩的照片作为配图,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判认定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侵犯孟倩的肖像权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关于其未侵犯孟倩的肖像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孟倩关于该问题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故原审判决华美紫馨美容医院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孟倩因肖像权被侵犯而受到的损失和华美紫馨美容医院因侵犯肖像权而获得的利益,故原审根据孟倩的知名度、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以及孟倩维权的支出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华美紫馨美容医院上诉称其在自己的网站配图使用孟倩的照片,使用范围小,使用时间短,不可能对孟倩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对此,本院认为,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必然会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加之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以网络为载体侵犯他人肖像权,更会增加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故本院对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华美紫馨美容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孟倩的答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9元,由上诉人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敏代理审判员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