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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李志付与周玉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付,周玉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李志付,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玉才,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志付诉被告周玉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付诉称,2011年3月31日起,我在唐山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河北理工大学迁安学院建筑工地担任管理人员,工作期限2个月。被告周玉才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拖欠我工资6000元,要求被告给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解决。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潘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