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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2014)宾民一初字第286号潘桂杰与吴敏萍、廖仲林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杰,吴敏萍,廖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潘桂杰,男。委托代理人黄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萍,女。被告廖仲林,男。原告潘桂杰诉被告吴敏萍、廖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国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京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潘桂杰的委托代理人黄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敏萍、廖仲林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桂杰诉称,被告吴敏萍、廖仲林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240000元,还款期于2013年9月20日到期。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且还款意识差,态度欠妥,原告向被告催讨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拒绝归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借款期至2013年9月20日,至今被告分文未还。被告吴敏萍、廖仲林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调查重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4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现被告吴敏萍、廖仲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也不作答辩和质证,视为其对上述诉讼权利的放弃,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吴敏萍、廖仲林因生产编织袋资金不足,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写下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至2013年9月20日还清借款,未约定利息。但期满至今两被告分文未还。2014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吴敏萍、廖仲林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240000元,还款期至2013年9月20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两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为据,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240000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第1款、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敏萍、廖仲林归还原告潘桂杰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吴敏萍、廖仲林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廖国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丁京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