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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柳斌、王柳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柳斌,王柳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57号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小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柳斌,被告:王柳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柳斌、王柳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