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达庆与齐海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庆,齐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达庆被告齐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庆诉被告齐海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程景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