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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509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38294-7。法定代表人何超宇,职务经理。被告顾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因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