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崇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崇仁县支行、熊永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崇仁县支行,熊永福,陈桂红,杜后兴,邱波兰,陈艳芳,陈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崇仁县支行。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24号。负责人:姚庆雯。被执行人熊永福,男,1977年10月13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陈桂红,女,1979年8月16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杜后兴,男,1979年2月10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邱波兰,女,1980年1月14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陈艳芳,女,1984年2月1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陈勤学,男,1978年10月4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崇仁县支行与熊永福等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永福等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标的总额为150000元,未执结标的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崇仁县公证处(2013)崇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许星芬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