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太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鞍辽铁塔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辽宁鞍辽铁塔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太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文道。被告:辽宁鞍辽铁塔厂。法定代表人:肖云胜,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鞍辽铁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由原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胡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