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成财与被执行人陈晓华、黄旭明、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财,陈晓华,黄旭明,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余成财,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被执行人陈晓华,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被执行人黄旭明,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雄,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董事长。余成财诉陈晓华、黄旭明、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余成财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晓华、黄旭明的户籍地,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安。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宁民初字第11号余成财诉陈晓华、黄旭明、福建福安市城湖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长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