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执字第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学久与连云港市教育局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久,肖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285-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久,市民。被执行人肖春峰,市民。协助执行人连云港市教育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城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肖春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春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春峰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向连云港市教育局送达了(2014)阜执字第028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年2月14日向连云港市教育局送达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肖春峰请求付款函,要求连云港市教育局协助执行,连云港市教育局至今一直未予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协助执行人连云港市教育局银行存款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大中执行员 李正坤执行员 周 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