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甄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甄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某甲,女,194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甄某乙,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二子。被告甄某甲,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七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甄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甄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甄某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培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