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利群、与李世永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群,李世永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0391号原告程利群,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周祖礼(系程利群之夫),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世永土地承包经营户(户主李世永,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社,住所地该社。代表人王长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社社长。原告程利群与被告李世永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13年11月21日、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利群诉称,1987年2月20日,程利群与李世永登记结婚。被告李世永土地承包经营户有李世永、原告、李晶(原告与李世永之女)及李世永之母,共四人,每人有1.5亩承包地和自留地。2001年5月9日,程利群与李世永经原青木关法庭调解离婚,女儿李晶由程利群抚养。2001年10月23日,程利群与周祖礼登记结婚。虽程利群与李晶户口现转至重庆市北碚区某村,但未在该村承包土地经营,原告承包地仍在李世永处,故现程利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沙坪坝区某社”3亩承包地及自留地的承包经营权归二原告所有。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双方及第三人对前社长是否发包土地给原告存在争议,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存在争议,不属民事纠纷范围,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利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