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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志福与高文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福,高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福。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文和。申请执行人张志福与被执行人高文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5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73148.2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诉讼费1971元,保全费1430元,执行费24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文和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冯天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