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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安文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文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安文渊。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行。负责人俄胜军,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文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文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文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文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