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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女一子,2007年双方因矛盾分居至今,现请求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康佳21英寸彩电一台。经审查,被告朱某某患有精神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参加诉讼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除原告外,朱某某没有其他近亲属符合监护人条件,因此,该案件在被告的监护人确认之前无法正常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