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秋梅与陈新军、谢爱宝及何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秋梅,陈新军,谢爱宝,何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秋梅。委托代理人殷学清,益阳市沧水铺法津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军。委托代理人喻建平,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爱宝。委托代理人罗解忠,桂阳县泰安法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何志辉。上诉人刘秋梅因与被上诉人陈新军、谢爱宝及原审被告何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秋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学清,被上诉人陈新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喻建平,被上诉人谢爱宝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解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何志辉,即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陈洪祥审判员 郭柏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肖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