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祖敏与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友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祖敏,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友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郑祖敏,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建军,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峰,总经理。被告:黄友辉,男,1983年9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叶建洪,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祖敏与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友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俐兴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俐兴审 判 员 颜铭艳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