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843-3。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婷,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重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