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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义梅,张正江,朱守猛,张新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11号四季华庭10号楼105-109。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葛义梅,被执行人张正江。被执行人朱守猛。被执行人张新亭。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义梅、张正江、朱守猛、张新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51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盱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钱晶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