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df38956f-e890-440e-bc58-ac762951cc43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杰,汤志清,汤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杰,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汤志清,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汤东旭,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王晓杰与被执行人汤志清、汤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