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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王彦龙诉杨忠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龙,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王彦龙,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忠,男,46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王彦龙诉杨忠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杨忠给原告王彦龙增加承包费14000元(至该地承包期末),此款从2013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元,至该14000元给付完毕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忠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