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工商局申请执行XX富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20号申请人: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左宁,系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绍斌。委托代理人:峁峰。被申请人:XX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申请人XX富已履行《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工商处字(2013)第34号)为由,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尹家茜代理审判员 刘 林代理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