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聂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00265号原告聂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聂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吝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