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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聂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00265号原告聂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聂某负担。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吝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