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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谭书志与曾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书志,曾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14号原告谭书志。被告曾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书志与被告曾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书志于2014年3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书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书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0元,由原告谭书志负担。审判员  雷宽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章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