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湄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谭书志与曾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书志,曾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14号原告谭书志。被告曾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书志与被告曾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书志于2014年3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书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书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40.00元,由原告谭书志负担。审判员 雷宽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章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