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山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孙富丽申请执行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丽,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山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孙富丽,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被执行人:王军,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孙富丽申请执行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富丽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军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3)芦山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李现王执行员 郭 维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朱 成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