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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上海臻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展扬机械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臻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展扬机械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589号原告上海臻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A座401-12(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9291739-9。负责人杨俊蕾,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卓,该公司员工。被告展扬机械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路73号一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凌克伟。原告上海臻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展扬机械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臻宝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