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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加强、李瑞英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加强,李瑞英,定陶县天翔洗浴中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华都大厦附楼*楼。法定代表人赵文振,该公司董事长。织机构代码76668053-X。委托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37944557。被告李加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文忠,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瑞英,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被告定陶县天翔洗浴中心,经营场所定陶县陶驿路北段(西苑小区)。经营者为李瑞英,注册号码为371727600197350。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加强、李瑞英、定陶县天翔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长安、被告李加强委托代理人杜文忠、被告李瑞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第一、和第二被告合伙开办的洗浴中心(后注册为天翔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为266000元,工期为40天,进场第一天付款216000元,余款50000元完工当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积极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交被告使用。被告无视合同约定,下欠工程款5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加强委托代理人辩称,李加强没有违约,不欠原告工程款。2012年8月11日支付给原告216000元,2013年9月24日完工当日,又付给原告50000元现金,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洗浴会所已于2012年11月16日已156万元转让给李瑞英。原告给李加强装修的吊顶、墙壁多次脱落,李加强多次找原告维修,原告没有重新维修,给李加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李加强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瑞英辩称,原告起诉是错误,我与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我与原告没有装修关系,我以156万元购买了洗浴中心,我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和2012年8月11日与被告李加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李加强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第一份合同价款为200000元,第二份合同价款为266000元。双方约定工程不得延期,每延期一天扣除工程款总款的3‰,李加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原告支付合同工程造价金额的3‰的违约金。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李加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第一份合同价款200000元,支付第二份合同价款216000元,尚欠原告第二份合同工程款5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份合同及当事人当天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完成建设施工,被告应依法按约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价款,被告未全部支付完毕,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余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强约定工程款延误一日支付按合同造价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违约金按未支付价款50000元20%一次性支付为宜。对于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瑞英、定陶县天翔洗浴中心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瑞英、定陶县天翔洗浴中心不是合同的主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震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李加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传进审判员  刘寅辉审判员  侯 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