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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李己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己生,潘家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6、17、27、28号楼。负责人:吕成道,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己生,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建明,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家文,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己生、原审被告潘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艳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赖杏杏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丽璇朱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