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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忠与被告房冉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房冉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黄忠,男,1991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房冉冉,女,1984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与被告房冉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于2014年03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忠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胡素芹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俊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