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忠与被告房冉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房冉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黄忠,男,1991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王顺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房冉冉,女,1984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与被告房冉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于2014年03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忠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胡素芹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俊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