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段某某,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