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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段某某,女,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