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80号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六号。法定代表人吴玉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小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吴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