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戊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王某甲之母),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张莉芬,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张莉芬,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张莉芬,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上诉人王某戊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及其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莉芬,王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 晨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