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白某某与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白某某,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425号原告唐某某,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白某某,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匡某某,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村村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白某某与被告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唐某某、白某某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袁彩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