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91年1月15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振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