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学琴与浦优娟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琴,浦优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陈学琴,女委托代理人浦优伟被告浦优娟,女委托代理人徐勇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琴与被告浦优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琴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学琴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琴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学琴英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钟耕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