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国恩诉被告潘庆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恩,潘庆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谢国恩,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庆福,男,1949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国恩诉被告潘庆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受理,2014年3月6日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恩撤销对被告潘庆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