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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国恩诉被告潘庆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恩,潘庆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谢国恩,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庆福,男,1949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国恩诉被告潘庆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受理,2014年3月6日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恩撤销对被告潘庆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