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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舒良才与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良才,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舒良才。委托代理人:高政,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良斌,该公司员工。被告:秦松委托代理人:胡迎法、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良才与被告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良才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良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良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651元,减半收取88325.5元,由原告舒良才负担。审 判 长  赵电波代理审判员  郭 策人民陪审员  陈连银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