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行审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永行审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责人蔡湘薇。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听取了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建成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14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将土地退还村集体组织,并罚款2880元。2013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造通信基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但是,被执行人所建通信基站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情节复杂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节复杂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群雾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