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王建军、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王建军,李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负责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玉平,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建军,男,生于1983年9月14日,汉族,江油市人。被告:李雪梅,女,生于1985年9月26日,汉族,江油市人。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王建军、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王建军、李雪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承担。审判员 何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孙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