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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叶莉与许小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莉,许小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五初字第0638号原告叶莉。委托代理人彭黎,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征。原告叶莉与被告许小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宇容独任审理,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黎和被告许小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莉诉称:许小征于2004年与我约定将其拥有的位于苏州市××东路×××5号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许小征随即将该房屋交付给我,我实际居住至今,并按约将购房款100万元支付给许小征。2006年3月7日,双方补签协议1份。2012年,我对房屋整体重新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中央空调和地暖系统,费用累计85万元。由于许小征的原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苏州市×××5号房屋及装饰装修归原告叶莉所有。被告许小征辩称:叶莉所述是事实,我已经将房屋出售给叶莉,叶莉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该房屋,我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叶莉,但目前房屋被查封,我不知道如何过户。经审查查明,坐落于苏州市×××5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91.66平方米)所有权人为被告许小征。该房屋于2012年10月8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因相关案件的处理而查封。之后,多家法院因不同案件轮候查封了该房屋。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簿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已经在被告许小征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被法院查封,对该财产的权属争议,原告叶莉不能通过确权之诉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叶莉只能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不服裁决后再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原告叶莉向本院提起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宇容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邓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