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留彬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留彬,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申留彬,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中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留彬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留彬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留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原告申留彬负担。审判员 刘军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