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袁运动与周银生、周伍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运动,周银生,周伍修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睢民初字第344号原告:袁运动,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银生,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周伍修,男,现年80岁,汉族,农民,住睢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运动诉被告周银生、周伍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运动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有一处老宅基,南邻被告周伍修、北临周合适、东临胡同,原告家在此居住了几十年以上。在1981年经过规划和实际丈量原告的宅基地南北长20米、东西宽21米,睢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在今年2月份,二被告准备在其宅基地上建房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原告找二被告协商不成,找到乡司法所调解也没有结果,无奈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并对侵权部分恢复原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是同村邻居,两家的宅基地相连,原告居北,二被告居南。经现场勘验,原告的宅基实际使用面积南北长不是20米,与宅基证上记载的南北长20米相差1米多,原告与二被告对双方之间的边界存在争议。原告的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与其宅基地使用证书上面记载的面积不一致,与二被告的宅基地相邻部分没有明确的界线。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告的宅基地与二被告的宅基地相邻部分没有明确的界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运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袁运动。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丰波审 判 员 赵长永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