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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闫建霞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霞,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闫建霞,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吴勇,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霞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勇豫Q×××××号奔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勇的豫Q×××××号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姚建刚审判员  陈贺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雨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