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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与黄军伟、施灵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黄军伟,施灵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88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负责人:郭华东。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黄军伟。被告:施灵会。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诉被告黄军伟、施灵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桥信用社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