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那润莉、杨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那润莉,杨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丽萍。被告:那润莉。被告:杨福昌。原告王丽萍诉被告那润莉、杨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