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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那润莉、杨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那润莉,杨福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丽萍。被告:那润莉。被告:杨福昌。原告王丽萍诉被告那润莉、杨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