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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郑成与刘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郑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