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郑成与刘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郑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