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雷、李路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雷、李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喜,阜南县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雷、李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阜人口征决(2013)304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雷、李路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孩,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2430元。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李雷、李路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3)304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3)304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