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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调确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赵宏文、王发扬申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宏文,王发扬,胡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调确字第00241号申请人赵宏文。申请人王发扬。申请人胡玉。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申请人赵宏文、王发扬、胡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海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宏文、王发扬、胡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经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宋埠中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赵宏文一次性赔偿王发扬、胡玉医疗费、摩托车车损合计2158.81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宏文、王发扬、胡玉于2014年2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冯海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蔡 波 微信公众号“”